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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與人權

「他們正在立一部20年前就被宣告是違法的法」范耕維0528短講全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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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0528范耕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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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 年 5 月 28 日,立法院內,中國國民黨與台民黨正在聯手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備受爭議的「國會擴權」法案。場外,公民團體以「青鳥行動」為號召,抗議民眾在晚間聚集達 7 萬人。法律學者范耕維來到現場聲援,並發表短講說明為何這系列的修法,以刑法專業的角度來看完全是過當,甚至他們就是要讓「證人」變成「被告」,這部刑法擴權法案將破壞臺灣人的自由、迫害臺灣的人權、迫害臺灣人民。

范耕維短講全文:

各位大家好!各位為了臺灣的民主、為了臺灣的自由,跟我一樣,我們都是臺灣人的各位,大家好!

我剛剛從監察院那邊下車走過來的時候,我看了一眼對面的行政院,為什麼看那裡?因為我想起來那裡是 2008 年的 11 月,當時野草莓學運就是從那裡開始,我在那裡第一次體會到什麼是刑法,我是學刑法的,我被警察抓了。

後來我走來這裡,我看了這裡我發現,這裡是十年前 3 月 18 號那天晚上,我在的地方。我想了想,為什麼十年之後我又要走回來這裡,為什麼?因為臺灣人永遠在對抗!永遠在對抗外來政權、在對抗殖民者、在對抗不公不義的事情,所以我們又要回來。

這其實是一個歷史的時刻,這是臺灣人的宿命,所要面對的歷史時刻。

怎麼說呢?各位,有非常多的前輩比我更早就走在街頭上,但是也有很多人說,有非常多青年世代,這一次,也走到了街頭上,當然也有很多太陽花的青年他們成為了青壯世代,或者像我們這些參加野草莓的人,被說我們已經是初老的老人。

但不管是誰,我們其實都面對一件事情:就是不管我們什麼時候走上街頭、進入運動、加入捍衛臺灣的行列,我們都一直在面對,那些侵害著我們民主的事情。

為什麼這是歷史的時刻?因為各位要知道,這一次,在此刻,在立法院裡面的這些人,他們正在通過一部擴權的法律,而且這部擴權的法律,是用刑法來處罰我們!

我們回想一件事情,臺灣人有沒有曾經面對過這樣的時刻?有!1991 年的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,當時臺灣人就面對著不公不義的擴權刑法威脅,走上街頭,去對抗這樣的一部法律。

2008 年的野草莓學運在對抗什麼?當時的口號是「戒嚴傳統重新感受」,在對抗的,是用集遊法裡面的刑事責任來箝制人民自由的迫害。

各位,這兩件事情隔了 16 年,而在 16 年後,這個輪迴又來了。

這一次,裡面的這一群人,又要通過一部擴權的刑法,來破壞臺灣人的自由、來迫害臺灣的人權、來迫害臺灣人民!

各位,作為一個刑法老師,sorry,我很不喜歡別人叫我老師,因為我從參加運動開始就覺得我們都是平等的群眾。作為一個學刑法的人,刑法是什麼?很多人覺得刑法可以去制裁犯罪者、吃掉壞人,沒有錯,刑法有這樣的功能。

可是各位可以想見,刑法就像是一個怪獸,它可以吃掉壞人,可是當牠長得太大,長得太誇張,他就會吃掉其他善良的人。

所以我們在刑法裡面會有非常非常多的一些原理,比如說各位可能聽過「罪刑法定原則」,或者各位可能聽過這幾天很多人在講的「明確性原則」,我們會透過這些刑法的原則搭起一個圍牆,讓這隻怪獸不要長太大,不要跑出去。

我們也有很多訴訟法的原理原則,他會去把這個怪獸困住,讓我們用這個怪獸去吃掉壞人的同時,不要傷害到其他善良的人,這是刑法的一個基本思考。

而我們要知道,臺灣人從 1991 年對抗刑法一百條惡法的時候,就是在對抗一隻巨大的怪獸,在臺灣人的努力之下,我們讓我們的刑法慢慢的正常,我們慢慢的把這隻怪獸困了起來,讓他不要太誇張,去吃掉太多的人。

可是今天,就在這個時刻,在裡面的這些人打算把這些牆拆掉,把這隻怪獸再一次的放出來,傷害臺灣的民主,傷害我們所有人的自由。

我想今天我要講的事情,就從回應這棟樓裡面的這些人說的話開始。

前幾天這個吳宗憲,不是那個主持節目的吳宗憲,我們知道另外一個叫做吳宗憲的立委說,「這個罪才罰一年而已,又沒有很重,這個有什麼關係!」

各位,這就是一句謊言!為什麼?

在我們學刑法的時候,一個好的、正確的立法,他要做到兩件事:第一件事情就是它不可以罰太重,他要罰得剛剛好;第二件事情,不該處罰的事情,就不能處罰,所謂的不能處罰指的就是,如果這件事不該罰,再怎麼輕,你都不能罰,你都不能罰。

各位,你們有發現吳宗憲在做什麼?他在混淆視聽!為什麼?我們今天坐在這裡抗議的是什麼?我們抗議的是根本不該有「藐視國會罪」,結果吳宗憲在跟我們說什麼?在說「這個罪 ok 啊!我們罰得很輕啊!」

他在混淆視聽、一直在講這個罪罰得很輕,但我們在意的不是罰得「輕不輕」,我們在意的是這個罪根本「不該存在」,根本不該罰我們!

為什麼這個罪不該存在?為什麼這個罪訂得不好?最大的問題是什麼,我想這幾天網路上非常多人都談過了,所以我也不想要在這邊多說。他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,就是他沒有畫出一個清楚的範圍,就是我們所謂的「明確性」沒有一個清楚的範圍,告訴我們這個罪,處罰的範圍到底有多大?

我剛剛說了,刑法,就像一隻怪獸,我們要用圍牆把他圍住,但是,當一個刑法的條文不明確的時候,就像是把圍牆撤掉,讓怪獸跑出來。

而現在在立法院裡面的人,他們就是在讓怪獸跑出來,此刻,我知道他們應該正在通過這個「藐視國會罪」的刑法條文,他們正在拆掉圍牆要把怪獸給放出來。

這是一個不明確的條文,為什麼?

因為這個條文裡面只跟我們說,如果今天你是一個政府官員,當然我們不是,但如果有一個政府官員,他在立法院做了一個虛偽的、假的陳述,我們就說「說謊話」好了,說謊話的時候,他就會被這個「藐視國會罪」處罰。

可是問題是,政府官員在立法院裡面接受委員質詢的時候,各位看到非常多的委員,他們會做秀、會咆哮、會大呼小叫、會當大喇叭,但問題是很多的問題,我們的這些問題,我們的官員其實很難回答,或者是甚至可能被誤導,在這樣的情況之下,官員只要被誤導了,或者他很難回答的時候,有任何一點答錯,就是說謊!就可能會被這個罪處罰,這就是一個違反「明確性」的法律會發生的事情。

再來,我們來看今天早上國民黨開的記者會他們說什麼?他們已經不只說一天了,前幾天陳玉珍嘲笑我們大家說,我們都是沒有學過法律的人,她最厲害她讀過法律,他們說什麼?他們說這個法律訂得都沒有問題啊!為什麼沒有問題?他們說因為這個去聽證會的證人,在我們的司法程序裡面是不能夠帶律師的,所以他們覺得他們訂的法律很棒!因為他們說你可以帶律師來聽證會哦,但是要得到我們主席的同意,你才可以用律師。

各位,這個聽起來好像蠻合理的聽起來,可是我要跟各位講,為什麼這是一個謊言?為什麼從陳玉珍、到今天早上國民黨記者會講的都是謊言。

我們要知道,當我們在看一個法律,比如說聽證程序或司法程序,他到底有沒有提供給我們參與的當事人,或者我們說參與的陳述者好了,因為當事人是一個專有名詞,參與的陳述者、說話的人,我們有沒有提供給他充份的保障的時候,我們不會只看一個條文,有一句話叫「見樹不見林」,我們應該要看整個章節的條文,他訂的總合起來合不合理,我們不會只看一個這個條文。

我來跟各位講為什麼只看一個條文會出問題,我們的司法程序,以刑事訴訟為例,在刑事訴訟中,他們都說證人不能帶律師,ok 這句話沒有說謊,對!刑事訴訟當中證人是不能帶律師的,可是問題是什麼?問題是我們這個時候就會擔心這個證人不了解很多訴訟上的事情,你又不給他律師,那他不就會孤立無援嗎,不知道該怎麼辦就會講錯話嗎?

所以我們的刑事訴訟中,就會容許證人可以拒絕作證,比如說他掌握有公務或國家的機密,他可以不作證;比如說他面對一個他的親屬犯罪,他可以不作證;比如說,他的職業是從商、或他當醫生、有重要的秘密他可以不作證。

然後我們會要求這句話,非常重要,我們會要求法官,你在法庭上要告訴證人,你可以拒絕作證,這個在法律上叫做「告知義務」,我們要求法官,今天證人不能帶律師,所以法官你要告訴證人他的相關權利,告訴他:他可以不作證。

好,這是我們的「司法程序」。

我們回來看「聽證程序」。

聽證程序有什麼問題?我們剛剛講了,聽證程序裡面一個很重要的事情,在剛剛他們通過的五十九條之五裡面,他們說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,可以不作證,可是!他們有沒有規定說,立法院要告知證人可以不作證?沒有!他們沒有告知義務的規定。

換言之,他們把不用作證這件事情寫在條文裡,但是他們沒有要求說,當你來聽證會作證的時候,卻沒有要求國會必須要告訴你這件事情,所以你不知道自己可以拒絕作證,你會以為自己可以說話(一定要說話)。

再來各位,這些人說你可以請律師啊!但是各位,有什麼問題?你請律師要不要得到他們的同意?要嘛!所以會發生什麼事?這些國會的人他們不告訴證人,不告訴聽證的人說,你可以不作證,然後當你想要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時候,他說這要經過我的同意。

那不好意思,我今天不想同意,所以你沒有律師,他們也不跟你講你可以拒絕作證,你會發生什麼事情?你什麼都不知道,就只能傻傻的說話,不是把很多的機密說出來,就是不小心說錯說謊被刑法處罰。

各位聽到這裡,我不知道各位沒有聽懂,但聽到這裡,你還覺得他們說司法程序的保障,比聽證程序差是真的嗎?是假的嘛!

聽證程序的保障,根本就不如我們的司法程序,從陳玉珍開始,到我們今天早上聽到國民黨記者會,都在說謊!他們一直強調這件事情,但這是假的!

再來,最後一個,我要講的事情最後一個:為什麼他們要用證人來規定?

各位我們要知道,當我們今天看到國民黨畫了一堆查雞蛋、什麼查疫苗、查一堆什麼,聽證在國外,可能是一個用來蒐集立法所需要資訊的一個程序,可是在臺灣,我們看到國民黨打算把這個聽證程序,當成他們查弊、查雞蛋、查什麼鬼的一個程序。

所以當今天他們用聽證程序來查弊的時候,會發生一件事情,什麼事情?如果你今天被叫去聽證程序,如果你是政府官員,你在聽證程序中,你會說兩種內容,第一種內容可能是,我看到了某個廠商做了某件事,ok 你這個時候在作證;但是你也可能會說你做了某件事、你自己做了某件事,用我們刑事訴訟的說法,就是當你講自己做什麼事的時候,你叫做被告,而當你說別人做什麼事的時候,你叫證人。

在訴訟上面,證人跟被告的保障是完全不同的,我們對於被告的保障非常多,被告有緘默權,各位看電影都聽過,被告除了有緘默權,被告有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,他可以請律師,國家不能拒絕,而且被告可以怎麼樣?被告可以說謊,他說錯話了,說謊不會被罰。

但是證人不一樣,證人在我們的訴訟中不能找律師,證人在我們的訴訟中不能說謊,證人在我們的訴訟中,如果不想作證要得到他們的同意。

各位,你們覺得被告的保護比較充分?還是證人的保護比較充分?被告嘛對不對!

所以你們知道為什麼他們這幾天要一直說、一直說我們是用「證人規定」,叫大家不要混淆視聽,這就是誤導嘛!他們為什麼一直強調他們用證人來規定?細思極恐啊!我不想用這個外國用語,但是我覺得這個詞能很好的表達,為什麼細思極恐?

因為被告的保障比較夠,證人的保障比較低,所以他們訂了一個法律,說你們來都是證人,我讓你們用比較低的法律來保障你們,讓你們不能用比較高的保障,這樣一來,他們可以怎麼做?他們可以強迫來作證的政府官員說任何的話、去強迫政府官員提供資訊,所以各位要知道,這幾天為什麼國民黨要一直講他們是用證人來立法,理由就在於這裡。

這件事情在過去,臺灣的訴訟上是發生過的,就是有一些警察,他確實會故意把你用證人的身分叫來,因為證人的保護比較少,然後等到他問到他想用的資訊之後,他再跟你說,其實,我是把你當被告啦!

這就像是什麼?這就像是他們在立的法,他們故意把你叫來聽證,來你是證人,但他們其實要幹嘛?他們要查弊,他們其實是把你當成潛在的壞人。

各位,訴訟上這樣做,在 2003 年,我們的最高法院就已經說是違法了,但今天這些、在這棟樓裡面立法的人,卻做了一個非常誇張的決定,就是他們要立一部 20 年前就被宣告是違法的法!

各位,這是立法院嗎?他是違法院啊!

這就是我今天要講的,現在在裡面的人,他們不停的在立一些荒唐的法律,讓刑法這隻怪獸跑出來!他們把刑法的原理原則放棄!他們把刑事訴訟的原理原則放棄!去擴張一隻怪物出來,侵害我們的自由!侵害我們的民主!這就是在裡面的這些人做的事情!

他們說他們是領著我們納稅人的錢、幫我們立法的公僕,不是!他們根本就想當主人!他們在立一部擴權、荒唐的法律,這就是裡面的人正在做的事情,這就是我今天要來這裡講的事情。

這也是為什麼有非常多的法律學者要站出來。雖然我們都被說「我們空洞」,雖然我們都被說「我們雙標」,雖然我們都被說「我們是親綠學者」,我很好奇啊!我 2017 年在抗議勞基法的時候,那個時候我是什麼學者?那個時候難道我也是親綠學者嗎?

我覺得很荒唐!大家只是說出了法律裡面正常、該有的事情,卻被裡面這些人說:我們是雙標、是空洞的聲明、說我們是親綠學者,還有人說我們只是為了要拿到官位什麼的才來說這些話,並不是!

為什麼?因為這些參與聲明的老師,我不能代表他們,但我以我的想法就是:大家只是把自己在課堂上,教給下一輩法律系學生的上課內容,寫成聲明而已。

所以這些人到底是像陳玉珍說的我們不懂法律,還是陳玉珍自己不懂法律,我不知道,各位自己判斷!

不管怎麼樣,就像我剛剛來的時候,聽到吳叡人老師說的,就像我學生時代的時候,每次在底下他都會鼓舞我們一樣,這是我們臺灣人的宿命,我們要一直面對這件事情。

臺灣人追求了一百年的民主,從 1920 年議會請願運動,到今天已經一百年了。

說起來,我所經歷的也不過就是這一百年裡面,短短的一小段,我們所有人都在經歷短短的一小段。

我們可以想見,在未來,我們要繼續的為臺灣的民主奮鬥,因為這是一百年來臺灣人的宿命,臺灣人悲苦的歷史,而這件事情,我們恐怕還要繼續承擔下去。

但我們會有一代一代的臺灣人跟你們一樣,跟我一樣,跟其他沒有來這邊的人一樣,我們會在各個地方戰鬥!在學校裡戰鬥!在街頭戰鬥!在所有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戰鬥!做好自己的事情!做好自己的思想準備!好好讀書!好好充實知識!準備好論述能力,影響你的朋友。

我們要像一百年來為民主奮鬥的臺灣人一樣!繼續的戰鬥下去!謝謝大家!

資料來源:

▍Youtube—經濟民主連合|國會濫權,民主倒退,公民搶救,立院集結

▍Youtube—筱君 台灣 PLUS|近百位學者發表聯合聲明 黃國昌的亂搞 法律人最知道/國會五法立法程序瑕疵.違憲惹議 學界怒了大串聯 要求退回委員會再議|20240529|

▍中央社—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

▍全國律師聯合會—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–0517立法院事

▍中央社—立院審國會職權修法 台北律師公會:立法程序斲傷台灣民主

▍中央社—立院職權修正案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 場外青鳥行動多次集結抗議

紀路編輯 / 王子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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